武汉晴川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1-06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晴川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武汉晴川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本基金会投入人对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基金会设置财务部门,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管理各项财务工作,理事长对财务报销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财务部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指导。

第五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九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分类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当分开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条基金会应设立专用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每一笔支出得到合理使用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基金会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和事业。

第十七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交通费等等。

第十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等等。

第二十条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不得变相分配资金会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经批准的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基金会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者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二十六条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年度运作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1.对于银行存款,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年度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

2.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3.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5.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七条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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