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响应中央关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保障因公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差旅费仅指国内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按出差人员行政级别规定差旅费开支标准(见附表)。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调研、培训学习、带学生实习、实践或见习、参加国内学科竞赛、招生宣传、联系就业单位等活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点,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凭票据实报销的,遗失票据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搭乘学校交通工具出差者,不得再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掌握,不符合规定等级的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飞机时,必须报分管校长和校长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单位或个人已利用公款购买交通意外保险年票的,不再重复购买,重复报销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详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参加各种会议,单位支付的会务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正副处级、副高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以下(含)同性偶数人员出差,应两人合住一间客房。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在武汉郊县出差的住宿费按其他城填的对应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市内伙食补助标准每人70元/天,其他城镇6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0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第二十一条在出差地因业务需要招待宾客,尽量在出差前申请;在出差地宴请宾客报销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伙食费补贴时扣除招待当天的伙食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费用已包含在学校支付的会务费中的,除往返途中给予伙食补贴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伙食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内参加会议或培训等,对方单位不统一安排就餐的,学校不提供相应伙食补贴。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外地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通常情况下,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50元,其他城镇每人每天40元。
第二十六条参加会议或培训(封闭式),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缴纳会议费、培训费的,除往返途中给予市内交通费补贴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包括报销市内交通票据)。
第二十七条在武汉市内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交出差申请表,并附上会议邀请函、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无票据或非规范票据不得报销。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要求超标报销差旅费的,必须在出差前提交出差申请表并附书面申请报告,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和校长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备案借款。未经相关领导事前批准超标使用者,其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份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过审批自驾车、租车出差,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规定的标准内并经核实里程数后凭票报销,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审批单位和出差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出差路途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城市间交通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单位承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且能出具有效证明,可给予伙食及交通费补助。
(二)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票遗失或损毁,须由出差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出差人员或有关人员证明,提交相应购票原始记录,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可按实际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的80%报销交通费,并按规定给予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招生宣传期间差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特殊性工作补贴由招生办公室拟订标准报学校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工作出差按照“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学生外出实习实训费用由教务处拟订标准报学校批复后执行。(可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由所在培养单位制定报销标准,但城市间交通和住宿不超过本办法中“其他人员”标准,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不超过差旅费标准的50%,在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出差享有补助天数以运输部门提供的有效票据以及住宿费发票所注时间为准,返程可加路途时间。出差时间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算。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一)未经审批报销差旅费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武汉晴川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武汉晴川财字【2017】1号)即废止。
附件一:武汉晴川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
附表二:出发及到达时间折算表
附表三:武汉晴川学院出差申请表